
日前,在中国互联网金融季谈“互联网+时代下的创新与监管”论坛上,央行调查统计司巡视员徐诺金的一份现场演讲材料中显示,未来开展互联网金融一定要有准入管理,要有人来管,这个准入管理不一定是审批制,可像要改革上市公司制度一样可以采取注册制。
材料进一步解释称,对现有金融机构开展网上金融服务,可以由现有金融监管当局注册备案;对新开办的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典型的存款类银行业务,必须从严按银行业审批程序进行申请注册;对非典型的其他金融性服务可以考虑由当地金融办或公安、司法部门受理登记注册。
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正在创新与融合中快速发展,各种风险隐患也在不断呈现,尽快建立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框架是当务之急。
针对业界多次探讨的监管部门是否需要对P2P进行监管,银监会政策法规部副主任王科进指出,要根据基本情况而定,凡是政府动用公用资源监管的行为一定是涉及到公众利益,如果没有涉及到公众利益应该是投资人自己的事,投资人自己需要用投资行为去约束,如果出现纠纷,则需要法院来解决,市场在私法的范围内就可以调解纠纷。
“但是P2P网络化以后,投资人很多涉及到公众,并不是熟人之间,他们也不了解客户,客户没提供足够的信息,因此只能信任平台,看平台的信誉。”王科进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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