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设定借款上限,对于以大额借款标的为主的网贷平台,以及与住房场景结合的互联网消费金融平台影响比较大。对于网络信贷,小额信贷业务受此规则影响甚微,而经常发布大额借款标的的平台则深受影响。对于这些平台势必需要重新调整业务方向。
8月24日,也就是昨天,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及网信办联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引起大家的热议。
《办法》共有八章四十七条,其中关于借款额上限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即: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借款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
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对此,爱分析认为,设定借款上限,对于以大额借款标的为主的网贷平台,以及与住房场景结合的互联网消费金融平台影响比较大。
另外,虽然《办法》规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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