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从法律角度看私募基金投资人面临的投资风险

摘要《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解析:从法律角度看私募基金投资人面临的投资风险

私募基金并不是合法成立且在基金业协会备过案,投资人就能高跟无忧的投资。

私募基金涉及复杂的金融和法律问题,少数不良合法私募基金从业者利用专业知识以及信息不对称,可以“合法”的欺诈投资人,谋取巨额报酬,并转嫁投资风险。

特别提示:本文所称“合法欺诈”并非真实欺诈,而是由于投资人由于专业知识匮乏对私募基金产生认识上的偏差,导致心理上有受到“欺诈”的感觉。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公司作为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GP),实质逃避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2条规定,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本条首次规定,除自然人以外,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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